张志红律师亲办案例
中介看房暗设陷阱 追索服务费未得逞
来源:张志红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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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客户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私自入驻中介公司推荐的物业,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将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及其员工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27344元。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其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客户合作协议书》,就网络公司选址之事委托该公司推荐物业、协助办理看房、谈判并取得有竞争力的成交价格、签约等。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网络公司不得私自直接或间接接触、签订或入驻经纪公司推荐的物业,否则网络公司支付经纪公司一个月租金的服务费并要支付违约金,网络公司员工李先生同时承诺对上述协议负担保责任。经纪公司随后向网络公司推荐了某大厦A座1102号房屋。2008年10月,经纪公司发现网络公司私自入驻其推荐的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被告网络公司及员工孙先生辩称,经纪公司采取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公司员工签订协议。孙先生称经纪公司在提供两套房源后,拿出多张空白文件让其签署,并说是免费文件,且经纪公司提供的是自制合同,内容明显不合理,业务员亦没有带其到实地进行考察。此外,经纪公司提供的协议中,没有房屋权利人的签字,无法证明网络公司及李先生实地考察过该房间。
本律师认为,经纪公司从事房屋中介活动,应得到房屋出租方授权或认可。经纪公司虽主张房屋是房主父亲刘先生口头委托其代理的,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刘先生亦委托他人声明从未与任何公司达成委托代理出租书面事宜,故应视为经纪公司无权代理A座1102号房屋。经纪公司让网络公司员工李先生签字的客户反馈单、房屋列表、客户合作协议书上的房号均为手写,存在瑕疵,李先生也称其签字时手写部分为空白。原告亦没有带其到实地进行考察。故其无权要求中介费用。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律师意见,法院推定经纪公司并未带网络公司到A座1102号房屋进行过实地考察。最后,法院驳回了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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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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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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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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